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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蒋俊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民初2570号起诉人蒋俊海。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收到起诉人蒋俊海的起诉状,以无锡市崇安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被告,要求判令:1、被告与杨晓英办理的《调房表》无效;2、被告吐出两张《亮坝上回迁单》及其两套回迁房,归还蒋俊海;3、被告为杨晓英两张《亮坝上回迁单》及回迁房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约10万元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求实质上否定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的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俊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陆 杰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