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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行审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陆大果限期交地非诉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陆大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7行审2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局长。被执行人陆大果,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发〔2016〕19号关于责令陆大果限期交地的决定,要求陆大果交出其位于XX街道XX村X社房屋所占用的98.4㎡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410号)批准,征收XX街道XX村X社集体土地5.2408公顷,作为合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其中,被执行人位于XX街道XX村X社房屋所占用的土地98.4㎡在征收地范围内。合川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X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合川府征公〔2012〕17号)。申请执行人到现场张贴了《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X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川国土房管征补公〔2012〕27号),并经区人民政府批转执行。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偿资金已落实到位,申请执行人多次通知被执行人签订相关补偿协议,领取补偿安置费用,但被执行人拒绝交出房屋占用的98.4㎡土地。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合川国土房管发〔2016〕19号关于责令陆大果限期交地的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出你房屋占用的XX街道XX村X社的98.4㎡土地”,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不服该���定有权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为证: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410号);2、《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合川府征公〔2012〕17号)及公示照片;3、《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X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川国土房管征补公〔2012〕27号)及公示照片;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XX街道XX村X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合川府〔2012〕136号);5、《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7、《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8、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合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单独设立合川市统一征地管理办公定的批复》(合川编委发〔2005〕42号)、《重庆市合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国土房管局内设科室及区统征办机构设置的批复》(合川编委发〔2011〕35号);10、村、社合并证明;11、陆大果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档案资料及房屋现场照片;12、征地红线图;13、陆大果家的户口页及关系证明;14、委托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委托书、陆大果房屋补偿款审批表、房屋补偿表、存单、委托付款协议;15、拆迁动员大会会议记录;16、座谈记录;17、关于催请领取安置补偿款的通知、送达回执及照片;18、乡村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催请领取安置补偿款的通知及送���回执及照片;19、乡村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更正通知及送达回执;20、限期交地告知书、送达回执及照片;21、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责令陆大果限期交地的决定(合川国土房管发〔2016〕19号)及送达回执;22、限期交地履行催告书、送达回执及照片;23、关于提供给陆大果户临时过渡房的函和复函;2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及社区干部证明;25、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及补差款的审批表、发放表、合川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金收据;26、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缴款书、拨款申请、通知书、付款凭证等。经审查查明上述事实外,另查明:原合川区XX乡XX社,经区划调整后,现并入南津街街道XX村X社,被执行人位于该社拟征收房屋面积为82㎡。2015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书面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后进行了更正):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案和货币安置方案,由被执行人选择,并可对方案有异议申请协调,协调不成,可申请行政裁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未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将原房补偿款X元存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5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交地告知书。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将合川国土房管发〔2016〕19号关于责令陆大果限期交地的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交地履行催告书,请被执行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出位于XX街道XX村X社房屋所占用的98.4㎡土地,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南溪还房一期位于XX街道XX路XX号X栋X单元X号,建筑面积约为91.6㎡的房屋作为被执行人临时过渡房。本院认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的合川国土房管发〔2016〕19号关于责令陆大果限期交地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相关裁执分离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合川国土房管发〔2016〕19号关于责令陆大果限期交地的决定。由申请执行人上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并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