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玉姣与殷宝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姣,殷宝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227号申请人刘玉姣,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殷宝妹,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殷宝妹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宝妹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殷宝妹无炒股记录及就业记录。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2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沈伟平执 行 员 朱海波执 行 员 马根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咏凌审 判 长 沈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审 判 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