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杰与被告兴城市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兴城市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187号原告马杰,女。委托代理人张玉刚,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滨,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