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晓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斌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斌,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建开,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晓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5日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7日、2016年6月12日、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斌及其辩护人张建开、赵明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斌于2011年5月18日担任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5月至9月份,刘晓斌以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及返点为诱饵,向安阳市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5336万元,造成存款人实际经济损失3659.8万元。2013年3月31日,刘晓斌与田某某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地产项目协议》,田某某以3750万元收购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集资债权用于置换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截止审计日田某某已支付给刘晓斌人民币、房屋抵价共计2097.593万元,田某某尚欠刘晓斌集资债权1652.4070万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斌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晓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1、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非个人行为;2、鉴定内容不属实,吸收金额没有那么多;3、其和田某某签订的《联合投资开发地产项目协议》和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刘晓斌的行为系单位犯罪,非个人犯罪;3、非吸数额应重新审计。经审理查明: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9日,该公司有土地证编号为滑国用(新20**)第196号土地一宗。2011年5月份,安阳德鑫训波置业有限公司的毛某某以人民币3687.6万元购买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下土地,并以人民币44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刘晓斌,2011年5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变更为被告人刘晓斌。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后至9月份,刘晓斌以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及返点为诱饵,向安阳市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4727万元,实收金额4416.06万元,涉及313人次,已支付集资户利息268.63万元,已支付集资户一次性返利42.31万元,已支付集资户本金1421.7万元(其中田某某直接向集资群众支付414.85万元),造成集资户实际经济损失2994.36万元。案发后,滑县公安局办理查封手续,将刘晓斌名下车牌号为豫E×××××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蒙迪欧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查封时该三辆车均不知去向)。另查明一:2013年3月31日,刘晓斌与田某某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地产项目协议》,田某某以3750万元收购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集资债权用于置换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并开发田园小区项目。截止2014年5月25日,田某某已支付给刘晓斌人民币2002.0041万元、宝马轿车一辆价值76.301万元(首次付款48万元+14个月月供28.301万元)、房屋抵价355.1889万元,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田某某向集资群众兑付三次共计人民币414.85万元。田某某尚欠刘晓斌集资债权901.656万元。被告人刘晓斌将田某某支付的款项一部分用于兑付集资群众本金,一部分用于投资玉器生意,并购买价值45万元奥迪轿车一辆及生活开支。另查明二:刘晓斌购买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下土地的土地款4400万元,被告人刘晓斌称已全部支付毛某某,毛某某称刘晓斌仅支付2809万元,还应归还人民币1591万元。毛某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3年10月16日将田园小区9号楼查封,至今未解封。毛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该判决尚未生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刘晓斌供述:2011年5月份我通过毛某某买下君荣公司和其名下的土地,土地证编号为滑国用(新20**)第196号,由毛某某支付土地款4400万元,工商登记变更后,毛某某在安阳以君荣公司名义融资。2011年5月份至9月份,君荣公司由我负责,在没有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安阳市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5千多万,实际金额4千多万,涉及200多人次,月息有3分的有4分的,先付3个月利息,还有大概10个的返点,实际上吸收存款时每一万元收到手的只有7600元。兑付比例最高是23%。我用融资款及其他借款还清了毛某某土地款。毛某某说我没有还清欠他的土地款,我和他存在经济纠纷。我和田某某2013年3月31日签订协议,田某某以3750万元收购君荣公司的集资债权用于置换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田某某一共支付给我地款2227.593万,我给集资群众兑付一部分,剩余还有800多万,生活开支了一部分,投资开了两个玉器销售门市。2014年5、6月份我用田园小区的房子做的抵押向商丘的融鑫公司借了1800万元,都投到了南阳市西峡县的昌盛矿业,法人叫戴某某。我用田园小区的八套房抵押向滑县的杜某某借款160万元,八套房向田某某抵价共计355.1889万元。田某某给过我一辆宝马汽车,折价100万元,我把宝马车抵押给冯某借了32万元钱。经营玉店期间我买了价值45万元奥迪A6轿车一辆。(二)证人证言1、田某某证言:证实其2012年4月份开始投资田园小区项目,当时田园小区项目还是一块白地,没有进行任何开发,2013年3月31日其和刘晓斌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地产项目协议》补充协议,以3750万元收购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集资债权用于置换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开发使用权。其一直按约履行协议,2013年4月份,因为刘晓斌和毛某某的债务纠纷,田园小区9号楼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查封,其不再足额支付给君荣公司地款。其支付给刘晓斌共计2700多万元,包括担保的借款,刘晓斌从田园小区开走的八套房,还有一辆价值130万元的宝马X6轿车。2、田园小区项目的副经理孙某某证言:证实经田某某同意,刘晓斌从田园小区9号楼开走了8套房的事实。3、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2号其借给刘晓斌100万元钱,用田园小区的五套房子作抵押,并开了预售合同。2014年5.6月份刘晓斌把100万元钱还清,其把五套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和100万元的借条都给了刘晓斌了。4、证人苏某、冯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刘晓斌抵押给其一辆分期宝马X6越野车借其30万元钱的事实。5、杜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其和李某甲在田园小区9号楼买了8套房,其支付给刘晓斌175万元钱的事实。7、证人袁某证言:证实经安阳的扬天开介绍其以53万元的价格接手了刘晓斌在郑州招商大厦的郑州天开珠宝销售有限公司,53万元钱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杨某某农行卡6228451350014994218的卡上的事实。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刘晓斌向河南君之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300万元钱,实际给刘晓斌260万元左右,到2014年6月份,刘晓斌共还440万元左右的事实。9、毛某某证言:证实刘晓斌的君荣公司及其名下的土地是其代为支付的土地款,共4450万元,其中4300万元土地款,150万元是中间人的好处费。并证实其和刘晓斌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10、证人刑某、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在君荣公司高息存款,到期后本金无法收回的事实。12、杨某某证言:证实刘晓斌将滑县的土地卖给田某某后,在郑州和平顶山投资玉店的事实。13、证人尚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郑州天凯珠宝销售公司租赁招商大厦10楼1002室的事实。1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香港虞美人珠宝玉雕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和郑州市都有加盟店,公司和刘晓斌有过合作的事实。15、证人侯某证言:证实其通过侄子侯某甲在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2万元的事实。16、证人宋某证言:证实安阳君荣房地产公司2010年9月13日挂牌成立,2011年5月16日转让到刘晓斌的名下。17、万全典当行任某某证实:2013年4月份,田某某以个人名义借其260万元钱,2013年9月份,田某某还清借款,付利息30万多元。18、高某某证言:证实其和毛某某有经济往来的事实。19、王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4日,毛某某和刘晓斌、曹某找到其,刘晓斌把君荣公司的营业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暂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都拿来了,用土地作担保借钱500万元用来还欠毛某某的帐,当天其给毛某某200万元现金,后来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将剩余的钱给毛某某的事实。20、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刘晓斌用土地作担保借王继亭500万元钱,钱实际是给毛某某用的,当天给了毛某某200万元现金,200万中其拿出80万元,其他剩余的钱也都转账给毛某某了。2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和马某某借给王某甲80万元钱,送钱时见到毛某某和刘晓斌。22、常某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刘晓斌和毛某某借走王某甲现金200万元,还签订了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协议,刘晓斌用他的土地做担保,剩余300万元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给的。(三)书证1、被告人刘晓斌户籍证明;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滑县君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业资格的复函;3、相关通知;4、提取的房屋售价表、汽车销售单;5、德鑫训波和君荣公司资产交叉情况报告;6、毛某某和刘晓斌对账笔录:证实毛某某、刘晓斌均认可毛某某以4450万元将原君荣公司及土地过户到刘晓斌名下,刘晓斌未出资,2011年5月份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刘晓斌称2012年1月10日前已还清毛某某4400万元,双方合作终止;毛某某称刘晓斌已归还2809万元,还欠其1591万元。7、银行查询资料;8、毛某某与刘晓斌经济纠纷相关资料;9、郑州天凯珠宝销售公司工商注册资料;10、平顶山鼎盛珠宝首饰商行工商注册资料;11、河南豫海奥迪4s店提取刘晓斌买车资料;12、其他相关资料;13、协议书;14、杨某邮寄材料;15、银行查询明细;16、公司集资情况统计表及调查表、集资户询问笔录;17、君荣公司工商登记;18、商丘市荣鑫商贸有限公司集资户相关情况;19、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法院卷:兑付名单、申振华收据及分期付款凭证。(四)滑蓝会鉴字(2014)第008号鉴定报告书、补充鉴定报告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四千余万,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晓斌及其辩护人辩解的刘晓斌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非个人行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晓斌购买君荣公司名下编号为滑国用(新20**)第196号土地时其未实际出资,土地款系用集资款偿还毛某某,该公司工商登记变更后,刘晓斌即以安阳市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及返点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并作为该公司实施的主要活动,且该公司没有其他经营项目,应当否定其正当的单位人格,被告人刘晓斌作为君荣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以被告人刘晓斌个人犯罪论处。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内容不属实,吸收金额没有那么多的意见,经查,滑蓝会鉴字(2014)第008号鉴定报告书、补充鉴定报告书内容真实、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被告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实该鉴定内容不属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其和田某某签订的《联合投资开发地产项目协议》和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和田某某签订该协议后,田某某先后支付刘晓斌现金、车辆、房屋等价值合计2433.494万元,并直接向集资群众兑付合计人民币414.85万元,田某某的支付行为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直接的影响,故对被告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晓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集资户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海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