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104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郝团云与内蒙古宏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团云,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2656号原告:郝团云,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附院*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通达南站东立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树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英,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街新城乡巷阳明公寓6层5单元518号。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二道洼村联邦物流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欢,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团云诉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团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欢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团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被告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旅差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6日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利息为月息2%。同时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将款汇入王国英帐户,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出具收到30万元的收据一份,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月6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借款事实认可,借款本金及利息均认可。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借款收据、借款协议、保证合同,拟证明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事实及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亦未做质证。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5日,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日,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月6日。该借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款收据、借款协议、保证合同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属实,有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从2014年1月7日起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郝团云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7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到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多伦联邦物流园区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郝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被告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士 平人民陪审员 宋��义人民陪审员 云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利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