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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6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游茂林与顾仁仙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茂林,顾仁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6022号申请执行人游茂林,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顾仁仙,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茂林与被执行人顾仁仙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效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学锋审判员卫志强审判员洪宁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