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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圣宏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圣宏制造有限公司,桑少章,贾德芳,张立军,张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震,该××经理。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14647。法定代表人:桑少章,该××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圣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23647。法定代表人:张元炽,该××经理。被执行人:桑少章,工人。被执行人:贾德芳,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工人,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作红,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滁州市圣宏制造有限公司、桑少章、贾德芳、张立军、张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2744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诉讼费人民币25936元,执行费人民币2971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圣宏制造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246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余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