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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与温且姆·阿卜力米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温且姆·阿卜力米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友被执行人温且姆·阿卜力米提,女,维吾尔族,1975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哈密市。本院执行申请人哈密金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且姆·阿卜力米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哈花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5)哈花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审判员:白合提亚尔.热合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