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民终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与黎杨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黎杨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2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XXX。负责人:林文锋,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杨阁,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黎杨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村委会在原审中诉称:黎杨阁是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四队(以下简称黄金村四队)成员。自2014年3月以来,黎杨阁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14.5亩。由于黎杨阁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相对于本集体外的人员享有土地的优先承包权以及承包费的优惠,为维护本集体组织成员关系的和谐,故没有强制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只要求黎杨阁补交租金(承包费)即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黎杨阁却不予理会。黄金村委会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排除妨碍,黎杨阁恢复原状归还占用的土地给黄金村四队;2.黎杨阁向黄金村四队支付土地占用费2066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黎杨阁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涉案土地是属于黄金村第二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此双方均没有异议。另从黄金村委会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可以得知,其起诉并不是因其与黎杨阁发生民事纠纷,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黄金村委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黄金村委会的起诉。上诉人黄金村委会上诉称,本村委会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理由: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三、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具备对村集体事务的管理权,而村民小组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缺少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应当由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四、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村民小组的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组织的要求,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五、即使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也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就是村民小组在决定村小组重大事项时,必须要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所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在现实中无法实行,就本案而言,占地村民人数超过本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则上述第28条的规定就是不能满足,也就是村民小组无法获得授权,不能成为合格的原告。无法适用的法律规定等同于无。六、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有权维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具备对村集体事务的管理权,对未经法定程序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因而作为管理者也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从遵从法律规定并兼顾现实的考虑去处理,黄金村委会均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本案中,现有证据只能说明黄金村委会分设有若干个村民小组,不足以证明黄金村的土地已属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小组实际经营、管理。上诉人黄金村委会作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黄金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以黄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者身份,对因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上诉人黄金村委会提出的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