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姜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20‰计,利息从2014年8月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5年12月20日已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高新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肤施支行有工资收入,于2016年10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高新区支行的工资帐户0915004600109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肤施支行的工资帐户60806101620017566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