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513号原告:曹某。被告:龙某。原告曹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某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