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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字第6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运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运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字第6254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法定代表人:练均华。委托代理人:李燕喜,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香,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运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诉称,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具备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法人,于2007年5月起受惠州市惠城区水口中心区三环路旁合生国际新城的建设单位惠州市亚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合生国际新城进行物业管理,双方约定:原告对小区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的服务;物业和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逾期缴交有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款的1‰每日交滞纳金等条款。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在购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中心区三环路旁合生国际新城三期C209房后入住该小区,并实际接受了原告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但截止目前,虽经原告多次书面催告,被告仍拖欠2009年6月至2014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37960.6元。故现在原告诉至贵院以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37960.6元及违约金32911.8元(以每月应交费用为本金,按每日1‰的标准分别自次月1日起算,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70872.4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8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茂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