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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尹力与左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力,左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827号原告尹力,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左宇,现在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力诉被告左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尹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尹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力负担。审 判 长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