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尹力与左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力,左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827号原告尹力,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左宇,现在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力诉被告左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尹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尹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力负担。审 判 长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