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715号原告:朱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丰永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