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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林堃、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堃,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林堃,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68403-8。法定代表人潘大春,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堃与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陈琪履行(2015)寒民三初字第242号、(2016)鲁07民终2855号民事判决书所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