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37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何爱国与罗爱云、胡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国,罗爱云,胡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749-1号原告:何爱国,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宁国市。被告:罗爱云,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国市(海景皇朝KTV对面)。被告:胡志高,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宁国市(海景皇朝KTV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国与被告罗爱云、胡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爱国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罗爱云、胡志高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何爱国提供的诉讼担保财产(车架号:LFV4A24F8B3091523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