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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民申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美益与新化县稠木煤矿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美益,新化县稠木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1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美益。委托代理人:孙铸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化县稠木煤矿,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稠木村。法定代表人:刘水利,系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再审申请人张美益因与被申请人新化县稠木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美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筱岚审判员  刘立贤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