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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仕焕、马文芳与被告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仕焕,马文芳,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2161号原告:闫仕焕,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马文芳,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梨树街,组织机构代码:70913934-1。负责人:张菊英。被告:余建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闫仕焕、马文芳与被告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闫仕焕、马文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仕焕、马文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仕焕、马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决定收取800元,由原告闫仕焕、马文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