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生于1983年3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061265-6。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于大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李辉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9000及利息,未执行标的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64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