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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举吉与薛志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举吉,薛志广,刘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字第439号申请人郝举吉。被执行人薛志广。被执行人刘素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28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志广.刘素梅银行账户存款1300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