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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伟与天津市焊接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天津市焊接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84号原告:刘伟。被告:天津市焊接研究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巩秀平,副所长。原告刘伟起诉被告天津市焊接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