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春华与邵长国、盛亚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华,邵长国,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284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华,男,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邵长国,男,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盛亚男,女,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上列当事人为吕春华与邵长国、盛亚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春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长国、吕春华在沈阳市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的动迁款70000元整(柒万圆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