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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执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春华与邵长国、盛亚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华,邵长国,盛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字第2840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华,男,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邵长国,男,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盛亚男,女,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上列当事人为吕春华与邵长国、盛亚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春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长国、吕春华在沈阳市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的动迁款70000元整(柒万圆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新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