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传民、徐云燕、高丛英、丁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吕传民,徐云燕,高丛英,丁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法定代表人张申,职业总经理。被执行人:吕传民,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徐云燕,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高丛英,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丁秀杰,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传民、徐云燕、高丛英、丁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饲料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