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展峰与苏雁、李其坤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展峰,苏雁,李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黄展峰。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雁,董事长。被执行人:苏雁。被执行人:李其坤。申请人黄展峰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雁、李其坤关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弘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案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廖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