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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1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奕霖与郭沛流、周妙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奕霖,郭沛流,周妙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1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周奕霖,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海区。被执行人:郭沛流,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周妙虹,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奕霖与被执行人郭沛流、周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沛流、周妙虹应偿还借款本金172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5099.99元,该款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冻结、扣留了被执行人郭沛流、周妙虹所有的在佛山市南海区某1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狮某2经济联合社的股份收入267365.7元,但该款尚未到期支取。此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5099.9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