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秦经毅、张酉与詹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经毅,张酉,詹继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726号原告秦经毅。原告张酉。委托代理人梁丽,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信阳,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继鹏。委托代理人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鸿,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经毅、张酉与被告詹继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经毅、张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经毅、张酉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经毅、张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经毅、张酉负担。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