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151号被执行人黄欢,男,1998年7月生。被执行人黄欢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欢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黄欢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