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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705号原告刘某1,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刘某2,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武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