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5875王恒松与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松,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875号之一原告:王恒松,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光,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辉,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原告王恒松与被告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恒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松撤诉。代理审判员 王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