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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审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16-25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薛娟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薛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审25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于新凡,区长。委托代理人尹靖,男,汉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48号曙光大邸11栋603房。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薛娟,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号*栋***室。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5]第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芙蓉区人民政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郑 茜审 判 员  方 乐人民陪审员  张孝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