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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893号原告: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湖文路。法定代表人:林秀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淮河大桥南侧100米。法定代表人:沈威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向阳,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主要负责人:钱振波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被告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赔偿其公司货损及车损120293.30元。2.依法判令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6日5时01分许,王令驾驶闽A×××××/闽A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浙江开往福州方向,行径沈海高速公路A道1894KM+20M路段时,追尾碰撞正在停车排队等待通行由许向阳驾驶的皖C×××××/皖C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令车上货物及高速路面受损,王令及乘员杨龙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其公司雇员王令负事故主要责任,许向阳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公司车辆闽A×××××半挂牵引车经鉴定没有维修价值,应推定为全损,经保险公司认定损失价值为145510元;另经保险公司鉴定,其公司车上所载货物损失为223696元,事故发生后,其公司还支付拖车费5510元、货物施救费8800元、清障费2025元、路产损失1970元及评估费用8800元。为此,其公司要求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按责任比例承担前述损失,但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对此未予理会。许向阳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应履行理赔义务。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诉请。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的发生经过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于其公司,商业三者险投保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其公司愿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合理的损失。2、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请的项目部分主张过高应予调整,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保险公司承担范围。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许向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6日5时01分许,王令驾驶闽A×××××/闽A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浙江开往福州方向,行径沈海高速公路A道1894KM+20M路段时,追尾碰撞正在停车排队等待通行的由许向阳驾驶的皖C×××××/皖C7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车上货物及路面受损,王令及乘员杨龙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闽公交宁高二认字(2015)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令负事故主要责任,许向阳负事故次要责任。王令系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许向阳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于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以上事实,有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到庭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执焦点为: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针对主张的损失,本院确定如下:1、闽A×××××车辆损失。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其车辆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理赔服务部出具的机动车车辆保险推定全损协议书,核定闽A×××××车辆损失为145510元,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审核标准应一致,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明确损失的金额,予以确定。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2、闽A×××××车辆货物损失。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福建新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赔偿协议说明等,证明货物损失为223696元,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有异议。本院认为,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3、拖车费。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票据证明已支付拖车费551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4、货物施救费。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票据证明已支付货物施救费880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5、道路清障费。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票据证明已支付清障费2025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6、路产损失。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票据证明已支付路产损失197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7、评估费用。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票据证明因评估需要已支付评估费880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损失为:车辆损失145510元、货物损失223696元、拖车费5510元、货物施救费8800元、清障费2025元、路产损失1970元,计387511元,其中2000元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理赔范围;其他损失:评估费用8800元。本院认为,根据闽公交宁高二认字(2015)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令负事故主要责任,许向阳负事故次要责任。许向阳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于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损失确定为387511元,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2000元。理赔余款385511元的30%,计115653元由人寿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鉴定费8800元由许向阳、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即2640元。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理赔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115653元。二、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2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6元,本院依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3元,由福州灿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蚌埠五河县大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向阳负担13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玲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