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雪与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张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孙雪,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雪与被执行人张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雪于2016年10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3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