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耦菊与肖水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耦菊,肖水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011号原告:肖耦菊,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水林,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茅,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耦菊诉被告肖水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肖耦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耦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肖耦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肖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