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50号原告杜某,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孙某,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