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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50号原告杜某,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孙某,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