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钟岳云与阮伟健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0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岳云,阮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钟岳云,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阮伟健,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岳云诉被执行人阮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阮伟健应支付申请人钟岳云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阮伟健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岳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除��明被执行人阮伟健除有一台号牌为粤A×××××号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粤A×××××号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发现该车,未能实际扣押。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阮伟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83执10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伟宗审判员 黄伟明陪审员 王桃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