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7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莫某与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09号原告:莫某,男,201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委托代理人:黄荣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原告莫某与被告戴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廖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艳梅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