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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莫某与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609号原告:莫某,男,201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委托代理人:黄荣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凌云县。原告莫某与被告戴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莫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廖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艳梅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