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禹州市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宗敏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贾宗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丁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高峰,男,198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宗敏,女,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军强,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禹州市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贾宗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高峰、上诉人贾宗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认为,二审中双方均同意对房屋代购委托协议中“贾女士”签名予以司法鉴定,该房屋代购委托协议是确认双方法律关系以及违约责任承担关键证据。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禹州市创世纪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50元、退还上诉人贾宗敏50元。审 判 长 朱雅乐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