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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瑞霞与吕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霞,吕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909号原告:陈瑞霞,女,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吕爱香,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原告陈瑞霞与被告吕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瑞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