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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长海发展有限公司与桂林市辉宏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宾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长海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辉宏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宾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长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长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升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辉宏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二环路黄莺岩村。法定代表人:宾泽辉,经理。被执行人宾泽辉,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桂林市辉宏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星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