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1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厚华与被告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华,刘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1536号之一原告:刘厚华,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珍,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刘厚华与被告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刘厚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厚华以不愿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厚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英人民陪审员 马德福人民陪审员 熊德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