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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1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厚华与被告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华,刘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1536号之一原告:刘厚华,女,194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珍,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刘厚华与被告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刘厚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厚华以不愿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厚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英人民陪审员  马德福人民陪审员  熊德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永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