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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64814。法定代表人母克松,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男,生于1989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上诉人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开德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