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监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璐,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8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关兰,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张璐申请执行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璐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璐称,其于2013年6月18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本院提起提级执行申请。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32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张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关兰剩余购房款五十一万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关兰于原告(反诉被告)张璐给付剩余购房款五十一万元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张璐办理北京市×××38号楼4单元2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三、被告(反诉原告)关兰于办理北京市×××38号楼4单元202号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反诉被告)张璐;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璐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关兰的全部反诉请求”。关兰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38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璐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关兰协助张璐办理北京市×××38号楼4单元2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将该房屋交付张璐,执行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涉案房屋已于2011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另案保全查封,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对涉案房屋续封至今。此外,张璐与关兰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处于东城法院查封期间。执行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轮候查封了涉案房屋,该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且张璐与关兰买卖涉案房屋的时间处于其他法院查封期间,故本案尚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裁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法定要件为: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本案中,执行法院发现涉案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处于其他法院查封期间。执行法院已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认为本案尚无法执行,故本案不符合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对张璐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璐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