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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执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许坤柏、许兵等与张军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坤柏,许兵,许刚,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第361号申请执行人:许坤柏,男,生于1951年1月17日,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许兵,男,生于1980年2月7日,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许刚,男,生于1981年9月4日,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82年11月29日,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许坤柏、许兵、许刚与被执行人张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坤柏、许兵、许刚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伟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康  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蔚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