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奇宙原告罗x宙与灵山县武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奇宙原告罗x宙,灵山县武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21行初21号原告罗奇宙原告罗x宙,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武利镇大黎村委会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叶强,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山县武利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灵山县武利镇政通路灵山县x镇.81号。法定代表人劳永焱,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奇宙与被告灵山县武利镇人民政府行政缴纳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宙与被告灵山县武利镇人民政府行政缴纳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灵山县武利镇人民政府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奇宙撤回起诉准许原告罗x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奇宙负担由原告罗x宙负担。审 判 长 覃海光审 判 员 梁 盛人民陪审员 陈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秋明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