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良与王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江,陶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江,男,1973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良,男,1990年4月17日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江因与被上诉人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志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婷婷、被上诉人陶良的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陶良以已经与对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其在一审的起诉。本院认为,陶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陶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均由王志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审 判 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