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翠花与李建胜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花,李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朱翠花,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李建胜,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人朱翠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胜清偿债务1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翠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立 博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代理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