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47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佳海工业园某实业有限公司原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市乡某村某组。2016年5月19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0时许,被害人夏某某因发现其妻子与被告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至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板塘村某小区找被告人张某某理论,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害人夏某某过来后,携带一把水果刀与被害人夏某某见面,见面后两人发生言语冲突和身体推搡,在互相推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手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夏某某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新艳胸部裂创达12.4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接报警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夏某某3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证人张某某、罗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时进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