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与江西瑞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江西瑞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101号原告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6027-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法定代表人顾泽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奇伟,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瑞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汽车大道72号江西省农机大市场14栋1室。法定代表人邹泰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瑞丰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常超拖拉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