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滔,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公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科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王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6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不合格车辆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G75线兰海高速公路由北海往南宁方向行驶,至1993Km+840m处(那马镇路段)时,因疲劳瞌睡致使所驾车辆碰撞道路隔离墩后失控撞进该处封闭施工区,将在该处施工作业的被害人韦某2撞倒并碾压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2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与韦某2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韦某1、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王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王滔辩称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是自首;梁某某家属与韦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06月1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不合格车辆桂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G75线兰海高速公路由北海往南宁方向行驶,至1993Km+840m处(那马镇路段)时,因疲劳瞌睡致使所驾车辆碰撞道路隔离墩后失控撞进该处封闭施工区,将在该处施工作业的被害人韦某2撞倒并碾压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韦某2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韦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韦某1、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韦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是自首;梁某某家属与韦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肖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东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